縣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山西省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晉教基〔2016〕13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全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電〔2019〕21號)、《呂梁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規劃建設
第一條本辦法所指的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嵐縣縣域范圍內進行舊城改造、新區建設和撤村建居等建設的住宅小區所需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包括商品住宅小區開發和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設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幼兒園(以下簡稱配套幼兒園)。
第二條 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應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山西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要求,并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原則上住宅小區建設規模在15萬平方米以上或5000人規模的必須配套建設幼兒園,原則上每5000人設置 1所雙軌制(6個班)的幼兒園,10000人設置1所四軌制(12個班)的幼兒園。對建設規模不足15萬平方米或5000人居住的集中連片住宅小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就近規劃一所能滿足連片住宅小區適齡幼兒入園需求的幼兒園或現有幼兒園擴建用地,原則上由建筑面積最大小區的建設單位建設。幼兒園的覆蓋半徑原則上在1.5公里以內。
第三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任何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劃和用地。
第四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要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原則,小區配套幼兒園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行政審批部門在小區建設項目審批時,要對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劃進行審核,未按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小區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第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在將建設項目施工圖送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前,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完整的幼兒園施工圖文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小區配套幼兒園規范設計、科學合理建設。開發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五方責任主體,嚴格按照建筑法律法規及《山西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晉教基〔2016〕12號)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住建部門全程監督新建幼兒園按圖施工。
第六條 對于目前住宅小區未配建幼兒園的,政府部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明確時間表、路線圖,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補足配齊,為廣大適齡幼兒提供就近方便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
第七條 確因城市改造、規劃調整等原因需征收或占用小區配套幼兒園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依照幼兒園建設布局規劃,就近易地建設規模相當的幼兒園,妥善安置在園幼兒,不得影響或中斷正常的保育教育工作。
第二章驗收移交
第八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要與小區同步驗收。開發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五方責任主體,嚴格按照建筑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竣工驗收。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配合完成竣工驗收,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要針對該項目工程出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批后監管意見,行政審批部門對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消防進行驗收,住建部門對幼兒園建設質量進行驗收。
第九條 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幼兒園建設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將幼兒園移交教育行政部門,同時移交與幼兒園建設相關的前期手續和竣工圖紙等相關檔案資料。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由教育部門牽頭,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配合,移交資料為竣工驗收備案資料。
第十條 移交后,開發建設單位要配合教育部門做好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等文件中的約定權屬為其辦理不動產登記。稅務部門依法為小區配套幼兒園享受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稅費減免政策。
第三章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建成后,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政府部門統籌安排,舉辦成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未經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抵押。
第十二條 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建成的幼兒園,必須辦成公辦幼兒園。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建成的幼兒園,可辦成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十三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舉辦成公辦幼兒園的,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辦法(試行)》關于設立登記法定條件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做好幼兒園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編制部門做好機構設置、核定編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等工作。收費標準按照嵐縣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經認定合格,按嵐縣普惠性民辦園補助標準給予補助,并可享受當地綜合獎補、減免租金、派駐公辦教師、培訓教師、教研指導等扶持政策。明確補助標準,收費標準按照嵐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執行,要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要優選有豐富辦園經驗、先進教育理念、優秀管理和師資團隊,有較高的保教水平和良好社會口碑的辦園機構。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
第十五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原則上不得收取租金,水、電、暖、氣收費標準依法享用和居民同等價位。
第十六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應優先滿足本小區適齡幼兒入園,還有空余學位可面向周邊小區招生,確保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公益普惠性。
第十七條 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管理,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政策規定,堅持正確的辦園方向,強化管理,規范辦園行為,不斷提高幼兒園的保教質量和辦園水平。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八條 有關鄉鎮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協調、互相配合管理。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小區配建幼兒園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市、縣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有關政策,發現有小區配建幼兒園閑置或改作它用的,要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 有關鄉鎮政府要加大對違規審批和違規建設相關單位的問責查處力度,由教育、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等部門共同配合,對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進行專項督查,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對應建而未建幼兒園的開發單位,各級政府要在媒體進行通報批評;對開發建設單位拒不移交的,行政審批部門停止其在本地所有項目的審批手續;對開發建設單位的違法失信信息由發改部門依法依規收集公示,共享至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納入該單位不良信用記錄;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執行小區配套幼兒因水,電,暖、氣享用居民價的開發商或物業,要進行約談和處罰;行政審批部門在審批集中連片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項目立項時,要對配套建設計劃進行審核,未按規定安排配套幼兒園建設的連片小區規劃項目不予審批;對因審批,監管不力致使應配建而未配建幼兒園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責任追究;教育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移交辦成公辦幼兒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有一票否決權,不為其頒發辦園許可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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